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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老年文体协会章程

2016年07月14日 17:46  点击:[]

青岛大学老年文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青岛大学老年文体协会,是在离退休工作处的指导下,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自娱自乐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以“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工作目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遵守和倡导健康的社会道德风尚,丰富离退休老同志的晚年生活,促进离退休老同志的身心健康,为“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搭建平台。

 第三条:老年文体协会属于群众性、康乐性、离退休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活动开展应以人为本,旨在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安全第一,重在参与,使参与者得到身心愉悦。

 第四条  老年文体协会设立若干个项目分会,组织开展老同志喜爱的各种文体活动。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发挥协会联系老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组织离退休同志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精神文明的文化体育活动,组织离退休老同志进行交流培训和文体知识竞赛,积极引导离退休老同志自觉愉快加入到各自喜爱的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项目中去,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展示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生活、畅谈发展变化,以阳光的心态感染人。

 第七条: 组织协会会员积极参加省市举办的各项文体活动。  

 第八条: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的政治优势、知识优势、经验优势和时间优势,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老有所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和青岛大学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作用。

 第九条:离退休工作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凡本校离退休教职工,身体健康,并能经常参加兴趣团队活动者,承认协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要大力倡导科学文明的健康生活方式,坚持讲党性、讲科学、讲团结、讲奉献,坚决抵制“法轮功”等邪教的侵蚀,反对封建迷信、赌博等不良行为,尊重他人,服从指挥,遵纪守法。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

 1、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4、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承担离退休工作处及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3、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团结互助,互敬互爱。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各协会负责人由各协会会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得票最高者当选,各协会将选举产生的负责人报离退休工作处确认备案;

 第十五条:协会负责人的条件

 1、本校离退休教职工,年龄在70岁以下,(特殊情况下放宽至75岁);

 2、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奉献精神,作风民主,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3、具备较好的本协会专业技艺,有一定的号召力。

 第十六条:协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年龄范围内可连任,三年中如需变动,可经半数以上会员同意,报离退休工作处同意后进行改选。

 第十七条:各协会工作要有年度计划、总结,活动要有记录,离退休工作处每年召开2-3次协会负责人会议, 研究布置、总结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经费的来源:

 1、离退休工作处根据协会规模、活动情况和参加比赛获奖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2、单位或个人资助、捐赠和会员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经费的使用

 1、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

 2、协会的经费用于老同志文体专项活动,严格按学校财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年终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3、报销单据为经税务机关认定的正规发票,报销需经手人、协会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处长共同签字方可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青岛大学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青岛大学离退休工作处

201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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