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编辑:李晓琳    时间:2021-11-26 14:15:13    浏览:

各区市委老干部局、各区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厅字〔2010〕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医疗统筹基金近年来收支情况,现就做好2022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经费筹集及个人账户金计入标准自2022年度起,各类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统一按照70236元筹集,以后每年按12%调增。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1000元。离休干部个人账户金计入标准不变。一、二类保健待遇人员为6300元,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以上人员为10000元。

二、继续提高长期护理保障待遇自2022年1月1日起,将90岁以上、失能等级评估为一级的离休干部,纳入长期护理服务保障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护理机构的医疗服务费包干结算按以下标准执行:居家照护和机构照护的等级评估为三、四、五级的失能人员、机构照护的重度失智人员,床日结算标准均为80元/人。其中,保留气管套管期间的床日结算标准为500元/人。同时享受门诊保障待遇的失能等级评估为二级和90岁以上且失能等级评估为一级的,结算标准为3000元/年,三、四、五级的结算标准为6000元/年。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先由个人账户金支付,个人账户金不足的,由离休人员医疗统筹金列支。定点护理机构对居家照护的离休人员,失能等级评估为一、二级的,医生每月至少巡诊1次,护士至少每2周巡诊1次;失能等级评估为三、四、五级的,医生每月至少巡诊1次,护士巡诊每月不少于6次、每周不少于1次。定点护理机构对离休人员开展机构照护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离休干部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延缓失能失智服务。

三、其他事项

(一)参加统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缴纳1000元的大病自费医疗补助费。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参照离休干部相关政策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失能等级评估为三级至五级和重度失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工人增加照护服务,照护服务费由医疗统筹金支付,照护服务支付标准参照我市职工长期照护服务待遇规定执行。

(二)缴费时间统一确定为2021年12月1日-12月25日。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统筹费和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补助费。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工人医疗统筹费补助审核工作,由市委老干部局、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于2021年11月底前组织完成。因单位原因未按规定办理缴费而影响离休人员医疗费正常报销的,由单位负责解决。

(三)我市离休人员办理了异地就医报备手续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可实现联网结算,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和我市支付政策。离休人员可以通过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和“青岛医保”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账户支出情况。其他经办服务工作,仍按照以往规定执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经办工作需要优化工作流程,并适时予以公开。各区市要按规定做好市内就医统一联网结算服务工作,为离休人员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四)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离休人员医疗政策宣传和服务保障工作,要进一步落实缴费和医疗管理服务责任,确保离休人员医疗待遇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管理,教育引导离休人员及其家属自觉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管理制度,不得将离休人员本人医疗账户卡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强索药品、超量开药、强求住院。对于违规使用或骗取离休医疗基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共青岛市委老干部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25日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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