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离退休老同志志愿者协会章程

作者:  来源:  编辑:王颖    时间:2019-05-10 15:41:14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大学离退休老同志志愿者协会是由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离退休教职员工自愿结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民间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青岛大学离退休老同志志愿者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通过青岛大学离退休工作处组织和指导全校离退休老同志志愿服务活动,重点为立足教育科学普及,推动社会风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挥青岛大学的人力资源优势,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道德支撑。

第五条 协会接受青岛大学的领导和青岛大学离退休工作处指导监督。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青岛市宁夏路308号青岛大学图书馆楼A-111室,邮编266071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我校离退休教工,经审查符合条件,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会员年龄在75岁以下,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量力而行。会员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会推荐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工作准则和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一)尊重个人意愿,鼓励根据自身实际,自愿参加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力所能及地开展服务活动。

(二)鼓励离退休老同志参与社会志愿活动,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三)坚持“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老同志志愿者在为他人送温暖、献爱心的同时,优先享受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四)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通过“我服务、我快乐”,实现自我价值,做到务求实效、持之以恒。

第十四条 服务内容

(一)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广泛普及志愿理念,积极培育志愿服务文化;促进全社会志愿服务事业,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实现志愿活动常态化;

(二)坚持紧贴中心、服务大局, 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同志的学术文化优势,经验优势,引导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立足教育事业,服务一带一路,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三)引导大家参与“平安居所”建设,在居住区治安、美化绿化、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校园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

(四)参与离退休工作处组织的各种文体娱乐活动的志愿服务。

(五)从建设和谐社会和人民群众需求出发,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设计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共产党员在志愿服务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动员大家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六)发挥会员专长,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八)组织开展立足教育专业,服务一带一路等志愿服务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九)开展志愿服务国际交流合作。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本协会,由学校离退休工作处牵头抓总,搞好组织协调和调度指导,各工作部发挥优势、积极作为,大力宣传老同志志愿服务活动的意义,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和感人事迹,影响和带动更多的离退休老同志加入到志愿服务行动中来,着力打造青岛大学志愿服务品牌。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设会长一名;

(二)副会长三名;

(三)理事若干;

(四)设秘书处为日常工作运行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秘书若干。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志愿服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至少设一名专职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校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学校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由副会长、秘书长组织会议。

会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和副会长开展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健全服务部门。

(一)根据任务设若干工作部。开展支教、科普保健和老年人心里健康知识宣传、文体娱乐活动、公益救助、法律知识宣传咨询、关心下一代、大型活动志愿服务等服务。分类组建互助服务管理。

(二)规范登记备案。按照《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招募身体健康、有奉献精神、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者,建立工作台账,对老同志志愿者的基本情况、服务意愿、专业特长、联系方式、服务记录、服务积分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大学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不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学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学校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大学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学校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学校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志愿服务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会旗 徽章

第四十五条 会徽

第四十六条 会旗

第四十七条 徽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学校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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